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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20319号“莱尚LAIS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9:35关于第62720319号“莱尚LAISH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67号
申请人:新干莱尚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20319号“莱尚LAI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87973号“莱尚客栈 LAI S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48667号“尚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251031号“尚莱 广告装饰 SLGGZ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11930号“莱尔尚 LEY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66332号“升力静电 S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37885号“S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838836号“SHING SHING LONG S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1310049号“OS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1724677号“升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核准注销,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该商标已失效。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四、八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鉴于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外的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莱尚”与引证商标二“尚莱”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九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莱尚LAISHANG及图 商标 新干莱尚皮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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