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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87066号“陇之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9: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768号
申请人:甘肃青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87066号“陇之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60604号商标、第4322235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与使用已经具有知名度。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类、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王凡
张学军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陇之情 商标 甘肃青蓝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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