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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91433号“金牌干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9: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002号
申请人:重庆辣有引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91433号“金牌干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推广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其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75670号“干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先已经有多个“金牌干溜”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证据、所获荣誉、销售证据、明星宣传视频、相关宣传推广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金牌干溜”,将含有“金牌”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赵齐朝
马静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金牌干溜 商标 重庆辣有引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