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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38132号“巨量引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9: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59号
申请人: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38132号“巨量引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先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具有相同商品属性和功能的类别上获准注册;申请人在第29、30、31类食品类商品上申请的“巨量引擎”商标也未曾被认定有欺骗性。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的臆造词,具有独创性,整体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指定商品上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没有任何描述性,因此不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巨量引擎”系申请人名下的知名品牌,经申请人对“巨量引擎”持续、大量的使用,该标志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商标档案、相关报道、百度关键词检索结果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巨量引擎 商标 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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