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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09313号“货拉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9: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72号
申请人: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09313号“货拉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27488586号“货拉拉”商标、第38491841号“货拉拉及图”商标、第38505892号“货拉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其中引证商标即将无效,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政判决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已生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货拉拉”与引证商标二、三所含文字“货拉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鞍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核定使用的牵引动物用皮索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带(鞍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货拉拉 商标 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