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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816350号“福贵台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2: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278号
申请人:贵州贵台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福贵台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42816350号“福贵台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83338号“贵台及图”商标、第11939536号“贵台及图”商标、第11939588号“贵台酱”商标、第11939611号“贵台”商标、第11939637号“金贵台”商标、第11939670号“老贵台”商标、第11939705号“新贵台”商标、第11939732号“玉贵台”商标、第38191700号“贵台”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各引证商标信息;
2、《同意转让证明》公证书、商标使用授权书;
3、商标使用宣传材料;
4、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5、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贵州省仁怀市裕贵坊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20日。2021年1月14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贵州省仁怀市福贵台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福贵台酒 商标 贵州贵台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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