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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03077号“KOSP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2: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104号
申请人:深圳市思佰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103077号“KOSP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17947号“KOS”商标、第35051185号“KOS及图”商标、第42795502号“KOS Executive及图”商标、第27194903号“KOS Knowledge\Opportunity\Synergy及图”商标、第42783479号“KOS Recruitment及图”商标、第42777466号“KOS Solutions及图”商标、第42800208号“KOS Staffing及图”商标、第22247139号“紫微星空 KINGSTAR K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组合部分“KOSPET”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七主要认读字母组合“KOS”,引证商标八独立认读的字母组合“KO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寻找赞助、职业介绍、商业信息代理、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KOSPET及图 商标 深圳市思佰特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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