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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86542号“盒马花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4: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624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86542号“盒马花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585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11544号商标、第16702258A号商标、第51681181号商标、第478751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权利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正在协商商标转让程序。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关系证明、共存声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提交商标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虽然引证商标二至五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共存协议书,但双方当事人对私权处分亦应以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为前提,故对引证商标二至五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2年12月06日
信息标签:盒马花园 商标 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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