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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40068号“齐齐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4: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643号
申请人:董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40068号“齐齐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701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思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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