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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99972号“国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5: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651号
申请人:湖南国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99972号“国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商号,具有独特性。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援引与申请商标包含相同汉字“国”的举证商标,均已成功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国魅”,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白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王凡
张学军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国魅 商标 湖南国魅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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