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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4467号“冠宇 GUANYU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8:36关于第5944467号“冠宇 GUANYU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8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少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44467号“冠宇 GUANY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2956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人身份信息;
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3.产品包装照片;
4.销售发票;
5.网络订单截图、订单评价截图;
6.网络平台产品销售展示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3月15日申请注册,201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0年2月6日。2021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商标授权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商业使用行为。证据2未体现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3为单方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证据4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5部分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为可修改的网络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的上架销售时间。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冠宇 GUANYU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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