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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3575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9:56关于第622357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083号
申请人:万有引力(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5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92574号“VISUALMESA及图”商标、第24182270号图形商标、第30365163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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