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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46627号“元中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9: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543号
申请人:北京三元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46627号“元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710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义与指定服务无直接关系,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元中心”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元中心 商标 北京三元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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