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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12276号“丝路手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9: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73号
申请人:甘肃丝路手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12276号“丝路手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4799325号“丝路网”商标、第44199927号“丝路智能”商标、第24087318号“丝路龙舟赛”商标、第17169431号“丝路合唱团”商标、第12753699号“丝路音乐之旅”商标、第36723487号“丝路网”商标、第16771494号“丝路基金 SILK ROAD FUND”商标、第16655506号“丝路国际”商标、第59435190号“丝路攻略”商标、第59238726号“丝路风情街”商标、第58960249号“丝路朋克”商标、第58738516号“丝路舆情”商标、第57107762号“丝路小剧场”商标、第25353310号“金丝路”商标、第4654190号“NEW SILK ROAD;新丝路”商标、第776177号“新丝路 NEW SILK ROAD”商标、第13369335号“新丝路 NEW SILK ROAD NSR”商标、第4678697号“新丝路;NSR NEW SILK RO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主动放弃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画展服务;艺术展览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通知已生效,我局予以确认,我局在下文将不再对上述服务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九至十一、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十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八、十二、十五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丝路手信 商标 甘肃丝路手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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