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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814141号“宾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9: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339号
申请人: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申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铁城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1日对第21814141号“宾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67960号“宾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36780号“宾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78907号“宾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在“纸牌、扑克牌”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抄袭、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主观故意。申请人“宾王”商标使用至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被全国消费者所熟知,被申请人对此不应不知,其囤积大量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使用图片;2、检测报告;3、广告宣传资料;4、所获荣誉及证书;5、在先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游戏器具;玩具;玩具无人机;棋;纸牌;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7年12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牌、扑克牌商品上群。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玩具、扑克牌、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三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9类、第12类、第14类、第20类、第25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上共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有摹仿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如“欧泊兰”、“诺慕”、“杰普”、“淘公仔”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争议商标“宾娱”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宾王”文字构成、呼叫及商标整体印象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机;游戏器具;玩具;玩具无人机;棋;纸牌;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扑克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有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且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9类、第12类、第14类、第20类、第25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上共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有摹仿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如“欧泊兰”、“诺慕”、“杰普”、“淘公仔”等。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的恶意,其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1月20日
信息标签:宾娱 商标 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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