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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22445号“食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9: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652号
申请人: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2445号“食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在先商标延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128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相关介绍、所获荣誉、年度报告、销售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上海誉美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食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食万”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基于在先商标的使用已获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可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食万 商标 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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