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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86200号“貓一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9: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70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猫壱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蒋福超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对第52986200号“貓一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的第34683014号“猫壹neco ichi及图”商标、第22255960号“猫壱neco ichi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抄袭、摹仿和恶意抢注,易使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猫壱”享有的在先知名商号权。四、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他人商标,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2.相关网店截图;
3.相关决定、裁定、判决;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5.相关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申请注册,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i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0类沙发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貓一号”(其中“貓”同“猫”)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猫壹”、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猫壱”(其中“壱”古同“壹”)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沙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树脂工艺品、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并予以了保护,故本案仅对争议商标在竹木工艺品、树脂工艺品、枕头商品上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商标经使用在枕头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上述规定。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竹木工艺品、树脂工艺品、枕头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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