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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31323号“唐科阀门 TANGKEVAL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9:00关于第60031323号“唐科阀门 TANGKEVAL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370号
申请人:卓西南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31323号“唐科阀门 TANGKEVAL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05108号“唐科 TANGKE”商标和第14461306号“溏科 TENK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商标状态待定。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唐科阀门”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唐科”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茶机械、工业打标机、金属加工机械、压缩机(机器)、泵(机器)、压力阀(机器部件)、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液压阀、电镀机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打包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打包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申请商标“唐科阀门 TANGKEVALVE”含有“阀门”二字,指定使用在除压力阀(机器部件)、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液压阀以外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压力阀(机器部件)、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液压阀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压力阀(机器部件)、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液压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唐科阀门 TANGKEVALVE 商标 卓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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