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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43417号“新潮地 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8: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626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43417号“新潮地 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65338号、第5629867号、第562297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新潮地 a 商标 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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