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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724195号“同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9: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372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24195号“同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申请人万仕道(北京)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复审期间内,经商标局核准名称变更为本案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81784号“同道旅行”商标、第18094815号“铜道”商标、第25663097A号“铜道 TONGDOW.COM及图”商标、第25663097号“铜道 TONGDOW.COM及图”商标、第28983316号“酮道”商标、第36225890号“同道驿站”商标、第43911252号“同道人才”商标、第35733917号“同道山庄”商标、第20856330号“同道游”商标、第42879999号“道同”商标和第47478899号“同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七、十一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七、十一所有人将出具商标共存协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和商标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十一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意书。引证商标十一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虽然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但由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同道”与引证商标一、六至九相同的中文部分“同道”、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同的中文部分“铜道”、引证商标五“酮道”、引证商标十“道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十一件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同道 商标 万仕道(北京)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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