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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82427号“舞光弄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9: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244号
申请人:河南视景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82427号“舞光弄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显著性,并未表示服务内容。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2类工程绘图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不宜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舞光弄影 商标 河南视景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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