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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93857号“G-UNIT STUDI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0:04关于第60293857号“G-UNIT STUDI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207号
申请人:吉优尼特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93857号“G-UNIT STUDI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95592号商标、第4687088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维持,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G-UNIT”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G-UNIT STUDIOS 商标 吉优尼特品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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