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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7321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1:58关于第628732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163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732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738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典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新锦江 商标 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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