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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47651号“KINGDEE 小微数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2:43关于第59547651号“KINGDEE 小微数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580号
申请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47651号“KINGDEE 小微数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85878号“小微律政”商标、第58520149号“小微集采”商标、第58999223号“小微导航”商标、第5339842号“KINGVEE”商标、第9516831号“KINGYEE”商标、第14213640号“京颐股份 KINGYEE”商标、第5750800号“KING 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四至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扬声器音箱;照相机(摄影);电池;电子防盗装置;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液晶面板;网络通信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电线”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电线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户界面设计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小微数智”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KINGDEE”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五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KINGDEE 小微数智 商标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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