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9929974号“MT1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2: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139号
申请人:DJ凯德富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29974号“MT1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93854号“M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含义表达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有多件含“MT”的商标已在第41类上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MT”,整体呼叫及含义亦无明显,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MT11及图 商标 DJ凯德富豪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8793184号“PA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161922号“AU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041265号“威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999068号“MUSTO EVOLU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201984号“千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978357号“小米智能生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967815号“小米智能生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889193号“茶理宜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929974号“MT1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