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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2946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2:48关于第362946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127号重审第0000000459号
申请人:乐天集团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57127号《关于第362946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98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现已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对本案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08377、15040742号图形商标,第11763446“佳鹏科技JIA PE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566014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乐天集团控股公司”自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涉及众多领域。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四状态证据;2、在先案件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在“电线圈”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注册。
引证商标二、四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测量仪器;集成电路;电导体;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线圈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测量仪器;集成电路;电导体;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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