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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25654号“renrenc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3: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485号
申请人:北京车欢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5654号“renrenc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28604号、第35295995号、第158288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人正在协商转让、共存等协议。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介绍资料、所获荣誉和奖项、媒体报道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人要求三个月补充证据期限已届满,我局未收到相关转让等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都是纯英文“renrench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英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renrenche 商标 北京车欢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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