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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77275号“红岩驿站 HOME FOR TRUCK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3:42TRUCK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881号
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77275号“红岩驿站 HOME FOR TRUCK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24575号、第13587595号、第28664247号、第9538319号、第14631300号、第51897480号、第59640659号、第486534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至六所有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与本案申请人一致,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侯林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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