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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425972号“你我茶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4:3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30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你我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25972号“你我茶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521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大会”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8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大会”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复审商标在经营场所、手册及员工服饰;2、申请人与“倪晓英技能大师工作室”关系说明及官方文件证明;3、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对应银行流水;4、申请人参加文化交流资料;5、申请人推广资料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阶段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以下证据:申请人经营场所部分资料;申请人宣传推广资料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4月21日申请注册,2015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6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申请人与“倪晓英技能大师工作室”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证据3中合同显示申请人在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设立“倪晓英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提供“茶艺培训”等服务,对应的发票及银行流水可以佐证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手册及员工服饰等证据均显示本案复审商标,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茶艺培训”等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茶艺培训”等服务与其核定使用的“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复审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均未体现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上,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大会”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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