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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096674号“田园 TIANYU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4:32关于第11096674号“田园 TIANYU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8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阳泉田园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96674号“田园 TIANYU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6755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675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一直进行着有效的使用,并未出现搁置的情况,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合作协议书、结算表、补充协议及发票;
2、产品检测报告;
3、相关证书;
4、官网截图及商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合作协议书、结算表、补充协议及发票中所显示的商品均不是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产品检测报告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产品已实际进入流通市场进行销售。证据3相关证书未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及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确已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果汁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田园 TIANYUAN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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