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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923207号“arkra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4:1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爱科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23207号“arkra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271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其在规定的2018年07月21日至2021年07月20日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不应被撤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
2、产品宣传册制作合同及图片;
3、申请人内部相关资料;
4、申请人子公司参加展会证据;
5、相关视频材料;
6、系统委托制作合同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相同,并对该证据寄送被申请人予以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意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2月7日申请,于2014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的设计、编程或维护等。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宣传页、或未体现复审商标,且上述证据均非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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