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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037841号“乔冠 QIAOGU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4:12关于第25037841号“乔冠 QIAOGU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2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昌鑫平 委托代理人:温州华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37841号“乔冠 QIAOGU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922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受让而来,自获得复审商标后即开始使用,不存在不使用的状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主要有:1.营业执照副本;2.商标使用授权书;3.身份证;4.产品包装照片;5.网店店面、评价、交易订单截图。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梁翠倩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垫枕等商品上,2019年1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现处于专用期内。2021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质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营业执照副本、商标使用授权书、身份证等均非市场流通领域的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证据4的产品包装照片无有效形成时间;证据5的网店店面、评价截图、交易订单均系未公证的易于修改的电子证据,且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仅凭该份证据不足以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结合在具体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乔冠 QIAOGUAN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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