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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820464号“BRUDERE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4:14关于第15820464号“BRUDERE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3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步鲁德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20464号“BRUDE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1037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8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产品宣传册、产品检测报告;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银行回单;申请人网站资料及产品销售网址;申请人产品照片;申请人产品专利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201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编号为XD190514001、XD190520002销售合同显示申请人向他人销售“电器开关、电气密封箱”商品,销售合同显示复审商标,对应的发票、银行流水、对账单可以佐证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电器开关、电气密封箱”商品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亦可佐证。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电器开关、电气密封箱”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变压器;电线圈;电器接插件”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变压器;电线圈;电器接插件”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均未体现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整流用电力装置;电缆连接套筒;感应器(电);个人用防事故装置;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解装置”商品上,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变压器;电线圈;电器接插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BRUDEREN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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