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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921278号“玖汾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4: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5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西玖汾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佳晶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921278号“玖汾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219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规定的2018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出于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授权书、经销合同及发票;
2、经销合同;
3、商标授权书、经销协议、发票;
4、网络销售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已包含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对该证据寄送申请人予以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并提交了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于2016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经销协议、发票、网络销售截图等证据均为通过销售他人商品赚取差价的行为,并非对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故上述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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