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7679532号“潍牌动力 WEIPAI POW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4:06关于第37679532号“潍牌动力 WEIPAI POWE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827号
申请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包头市蓝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37679532号“潍牌动力 WEIPAI POW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国内综合实力最强的汽车及动力装备制造集团之一,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潍柴”、“潍柴动力”、“WEICHAI”由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30765号“潍柴 WEIC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91020号“潍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90963号“潍柴 WEIC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22488号“潍柴动力 WEICHAI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328369号“潍柴动力 WEICHAI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529795号“绿色动力国际潍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655937号“潍车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156563号“潍柴 WEIC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096131号“潍田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096018号“潍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096067号“潍汽重卡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9096078号“潍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9096001号“潍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9095997号“潍卡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9096048号“潍劲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9096066号“潍汽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0284694号“潍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的“潍柴”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模仿,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潍柴”商标具有知晓的可能性。同时,被申请人还围绕“京东”、“卡特”、“昆仑”等品牌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难谓巧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企业简介;
2、申请人驰名商标证书及其他荣誉证书;
3、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4、在先决定书、裁定书;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传动带用润滑油、润滑油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3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类灯芯、工业用油等商品上,现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
引证商标二至十七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电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十七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鉴于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潍柴”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电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三、十四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三、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润滑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十二、十五至十七核定使用的润滑油、工业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潍牌动力”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十二、十五至十七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十二、十五至十七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十二、十五至十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有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十二、十五至十七,同时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十二、十五至十七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无需再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不管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1月18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359179号“Brings Water To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122799号“pinkfong BABY SH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258059号“YUMMY EAR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9930420号“道益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8701516号“上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4975976号“IMBATM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0683064号“天医缘 天医缘中医 TIAN YIYUAN MEDICIN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27671466号“借个芝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7679532号“潍牌动力 WEIPAI POW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