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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37639号“Lead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4: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997号
申请人:青岛海尔智慧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37639号“Lea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17458号“LEAD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037951号“LEADER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40954号“首领 LEADER SHOU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70767号“领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281248号“LEAD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829188号“LEADERCLE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99173号“LEADER A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676104号“LEADER BIK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200418号“伟先 LEA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54760号“LE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6221691号“LEA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770597号“LEADER A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24805号“LE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777002号“LEADER AUTOMOB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898957号“LEADER-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271114号“LEA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检索资料、获奖证明、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EADER”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六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与引证商标四“领袖”含义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人力轨道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核定使用的自行车、机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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