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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03571号“云报客户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55: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451号
申请人:云南日报报业集团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03571号“云报客户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25793号“云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25961号“云报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941516号“云报文旅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473514号“云报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四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是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全资控股公司,且与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人达成一致协议,并签署共存协议。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截图、《商标共存同意书》、部分使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程序中,其仍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包含相同文字“云报”,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职业介绍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此外,即使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共存协议书,但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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