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205733号“山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0: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89号
申请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05733号“山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21873号“山城严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尚不稳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1041号“金崟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00975号“山城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决定在啤酒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决定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在啤酒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已丧失专用权,故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剩余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山城 商标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236646号“九知九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777372号“麦子仓库 BREADSOCIE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033457号“高德地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453925号“莫可云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2464778号“哇哇梦奇地 WOW-WOW WONDER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684513号“FARADAY FUTURE INTELLIGENT ELECTR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523226号“五福助老 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208867号“泰興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205733号“山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