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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14989号“ERMENEGILDO ZEGNA LO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4:56关于第60214989号“ERMENEGILDO ZEGNA
LO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230号
申请人:拉尔赛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14989号“ERMENEGILDO ZEGNA LO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953号商标、第964696号商标、第4389930号商标、第1135912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24类第1381532号商标、第3009033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27类第1381532号商标、第986060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关联公司,二者已签署商标共存同意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相关介绍页面、共存同意书、相关决定书、词典释义等光盘及原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有“ERMENEGILDO ZEGNA(Ermenegildo Zegna)”,且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一至七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不足以排除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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