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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72462号“MILAZZ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5: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392号
申请人:厦门睿事宸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2462号“MILAZZ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1310号“米拉佐 MILAZZ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53050号“米拉佐 MILAZZ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508302号“米拉佐 MILAZZ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1387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基本相同,整体呼叫及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围巾;手套(服装);袜;帽;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带(服饰用);围巾;手套(服装);袜;帽;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MILAZZO 商标 厦门睿事宸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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