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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785156号“九叁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5: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842号
申请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思明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6785156号“九叁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10721号“九三”商标、第12064434号“九三”商标、第44772995号“九三玖叁”商标、第42260786号“九三JIUSAN”商标、第44770779号“九三世家”商标、第28623162号“九三盛宴”商标、第16755512号“九三臻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16439020号“九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90260号“JIUS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及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企业及发展历史介绍;
3、纳税证明、审计报告;
4、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5、申请人产品的宣传使用证据;
6、相关媒体报道;
7、申请人在先商标受保护案件;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及部分被摹仿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燕窝、食用油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或申请在先,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肉汤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经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对引证商标八、九构成复制、摹仿,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五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中文“九叁班”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九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食用油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肉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九叁班”与申请人商号“九三”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九叁班 商标 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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