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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91627号“moo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8: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13号
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91627号“moo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32239号“莫尼 M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16897号“月坛 M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02145号“月坛票务 MOONTIC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页截图、相关搜索结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依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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