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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21261号“無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8: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01号
申请人:深圳天惠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21261号“無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其显著性已进一步增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行政判决书、产品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截图、宣传海报图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無禁”简体为“无禁”,有无限制之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2年12月06日
信息标签:無禁 商标 深圳天惠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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