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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861430号“费浦鑫 FPXTEC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0:17关于第13861430号“费浦鑫 FPXTECH”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48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建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厚鸿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61430号“费浦鑫 FPXTEC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945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945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期间复审商标在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部分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该部分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在该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注册商标是以使用为目的,“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商品在现实商业环境中与门禁卡的功能是一样的,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品在本案规定的三年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照片;2、购销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证据及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一并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或并非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应为0920群组的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商品,与被申请人提供的门禁卡等在工作原理及功能用途上完全不同,申请人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14日经核准在第9类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5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了复审商标,但该证据为其自制,缺乏时间要素,证明力较弱。证据2中第一份购销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第二份购销合同中显示“门禁卡”的品牌名称并非复审商标,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并非本案复审商品;销售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期间在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费浦鑫 FPXTECH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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