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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764528号“一支钢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0:1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452号
申请人:周文培 申请人:赤峰百岔河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64528号“一支钢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979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07月08日至2021年07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注册使用复审商标已经多年,该商标一直在公开、真实的使用中,并未闲置。原撤销被申请人在线上开展销售活动的同时,还在线下开展销售活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撤销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原撤销被申请人淘宝店信息截图;
3、2019年-2021年销售产品清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包含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赤峰百岔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04月26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0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食用酒精、烧酒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变更、转让到周文培(即本案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07月0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淘宝网店截图系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特征,且上述图片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系自制证据,在无销售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合同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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