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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13894号“GENKI SUSH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0:05关于第1213894号“GENKI SUSH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62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思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元气寿司株式会社
申请人因第1213894号“GENKI S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8324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信息,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未在核定服务上进行实际经营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从得知。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全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介绍、店铺分布情况信息、店铺企业登记信息、商标授权声明(宣誓书)、微博视频(公证件)、大众点评网上的评价页面、店铺照片、营业额统计表等证据材料(复印件或光盘)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已包含。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7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8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寿司)餐馆服务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期内。2021年4月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 ,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声明(宣誓书)显示:被申请人授权元气寿司餐饮服务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为2018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5日;提交的店铺分布情况、店铺企业登记信息可知被申请人在中国广州、上海、北京、四川、浙江等地区开设了多家店铺;提交的微博视频(公证件)、大众点评网上的评价页面中均可体现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餐馆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消费者对其评价内容。因此,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寿司)餐馆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和宣传,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GENKI SUSHI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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