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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800707号“先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0: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36463号重审第0000000451号
申请人: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国卡集团股份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36463号《关于第33800707号“先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73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被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2)京行终24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第7015326号“先健 Seercare Lifetech Scientif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25911093号“先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435980号“先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441684号“先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商品或服务区别较大,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先健”作为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警卫服务等服务或与其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警卫服务等服务或与其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先健”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现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在四十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的8件“先健”“先健生活”文字商标,且被申请人具有兜售上述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无合理或正当理由申请注册并囤积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诸多商标,不正当地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亦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悖于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其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在无合理或正当理由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8件“先健”“先健生活”文字商标,而该些商标与申请人申请且获准注册的“先健”“seecare先健及图”四件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此外,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电子邮件可以证明其具有兜售争议商标等8件商标的意图。另,被申请人认可其与关联公司在40余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了100余件商标,且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些商标系其正常经营需要。据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警卫服务等服务上其已有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警卫服务等商品上其字号已具有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予注册之情形。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四十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的8件“先健”“先健生活”文字商标,且被申请人具有兜售上述商标的故意。在无合理或正当理由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8件“先健”“先健生活”文字商标,而该些商标与申请人申请且获准注册的“先健”“seecare先健及图”四件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另,被申请人认可其与关联公司在40余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了100余件商标,且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些商标系其正常经营需要。被申请人无合理或正当理由申请注册并囤积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诸多商标,不正当地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亦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据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侯明洋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先健 商标 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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