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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26939号“彼芯 Better 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0:54关于第61026939号“彼芯 Better 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530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26939号“彼芯 Better 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74224号“彼芯”商标、第18990771号“BETTER ME.”商标、第36212642号“Me-better”商标、第17510809号“Betterma”商标、第25053355号图形商标、第1774696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主体资格已被注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1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技术项目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包装设计;科研项目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认读中文均为“彼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认读英文均为“Better Me”;申请商标认读英文“Better Me”与引证商标三“Me-better”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认读英文“Better Me”与引证商标四“Betterm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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