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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3549号“PIC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0:5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303549号“PIC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916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规定的在2018年08月04日至2021年08月03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供展览用动物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在供展览用动物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主要提供复审商品上的保险服务,并通过网站、公众号方式对复审商标进了大量使用宣传。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宠物保险宣传展览海报及相关报道材料;
2、家饲或野生动物保险支持及宣传报道材料;
3、扶贫工作中对特色养殖动物的报道材料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相同,并对该证据寄送申请人予以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申请,于2009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树木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1年2月15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涉及其提供的保险服务的使用,均未涉及复审的供展览用动物商品上的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供展览用动物商品上进行了合法、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恶意情况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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