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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92699号“AD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3: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931号
申请人:美国亚德诺半导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92699号“A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22050号、第6677596号、第6620757号、第1207547号、第19127130号、第30456859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信号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四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二核定使用的信号灯等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部分“ADI”与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四显著部分之一“ADI”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感应器;数字信号处理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感应器;数字信号处理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侯林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ADI及图 商标 美国亚德诺半导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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